1、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湖南境内;
2、主营业务属于移动互联网产业范畴(见附件1),企业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,且至少有一项维持在有效状态;
3、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大于30%;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比重要求可放宽至15%;
4、拥有核心关键技术,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,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(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)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%;
5、上一年度移动互联网业务收入总额超过(含)1亿元人民币;
6、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、年增幅超过30%的移动互联网企业;
7、在《关于进一步鼓励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湘政办发〔2018〕55号)确定的重点领域内业绩位居前茅、有影响力的企业。